《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专编解读(二):建筑垃圾不再是“清出去”,再生产品不只是“做出来”

信息来源:绿色低碳建材分会   浏览次数:9   发布时间:2026-04-14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内容很多,如果说前一篇主要讨论的是“绿色低碳发展”被单独设编释放出的总体信号,那么这一章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已经开始关注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材料推广、政府绿色采购等内容,并聚焦为两点:

一是建筑垃圾不再只是“处置对象”,而被纳入循环利用和产品应用体系;

二是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不再只是政策倡导对象,而开始被纳入标准、认证和政府采购过程。

一、绿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到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法典把制度链条往后延伸了一步

第九百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这条规定很值得重视,因为它体现出法典对建筑垃圾的认识,已经不再停留在怎么处理掉这个层面,而是开始从源头减量到产品应用的完整链条来设计制度。

过去谈建筑垃圾,很多时候重点在清运、堆放、消纳和处置,核心是环境管理和城市管理;而这次法典写法明显往前走了一步。前半句强调源头减量回收利用体系,说明建筑垃圾治理的重点不只是末端处理,而是要延伸到设计、施工、材料使用和现场管理等前端环节。后半句则更关键,直接提出地方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这意味着,法典关注的已经不只是建筑垃圾能不能回收,而是回收以后形成的产品能不能真正进入应用场景

从建材行业角度看,这里面至少可以延伸出三层含义。

第一,建筑垃圾的政策定位正在发生变化

它不再只是需要被规范处置的废弃物,也被视为可以进入循环利用体系的资源来源。这个变化会影响后续地方政策的着力点:未来建筑垃圾管理可能不只是强调规范清运和无害化处置,而会越来越强调资源化利用率、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再生产品应用场景拓展。

第二,推动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是一个很强的信号

建筑垃圾资源化长期存在一个堵点,就是前端能收、后端能处理,但中间缺乏稳定的市场需求,导致综合利用产品做得出来、用不出去。法典把产品应用直接写入条文,实际上说明制度关注点已经从资源化处理本身,进一步转向资源化成果的市场消纳。这对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道路材料、再生填料等产品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信号。

第三,地方政府责任被明确点出来了

条文没有只停留在国家鼓励,而是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这意味着后续地方层面很可能需要通过配套标准、应用目录、示范工程、财政支持或采购政策,把建筑垃圾资源化从处理端真正推向应用端。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来说,这种变化值得关注,因为它意味着建筑垃圾未来的竞争点,可能不只是处理能力,而是产品标准化、质量稳定性和工程应用能力。

二、绿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到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法典把制度链条往后延伸了一步

如果说第九百八十二条解决的是建筑垃圾如何进入循环利用体系,那么第九百九十条和第九百九十四条,实际上进一步回答了另一个问题:循环利用出来的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如何成为被制度认可、被市场接受的正式产品。 

第九百九十条 国家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支持机动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第九百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鼓励、支持将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

这两条放在一起看,法典释放出的信号就很清楚了:国家推动的已经不只是回收利用本身,而是在推动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从循环利用结果,逐步走向标准化、认证化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典没有只说鼓励使用再生材料,而是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再生材料推广的难点,从来不只是供给不足,更在于质量稳定性、性能可验证性和市场信任度不足。尤其在建筑和工程领域,材料能不能被广泛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统一标准、有没有认证依据、能不能进入工程应用规范。法典把标准和认证制度写进去,说明未来再生产品推广,不会只靠倡导,而会越来越依赖制度化的产品评价体系。

与此同时,第九百九十四条又把再生材料和产品与政府绿色采购连接起来。标准和认证解决的是能不能被认可,而采购制度解决的是有没有稳定需求。如果说前一条是在供给端建立规则,那么这一条就是在需求端建立牵引。对建材行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再生建材产品的推广,可能越来越不是一个单纯的环保议题,而会和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绿色采购目录等机制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

从这里可以延伸出三点思考。

第一,再生材料正在从废弃物利用结果转向正式产品

法典强调标准和认证,说明政策已经开始把再生产品当作一个需要规范质量、明确性能、增强可识别性的产品类别来对待。这意味着未来谁能率先建立质量优势、认证能力和产品信誉,谁就更可能在市场中获得主动权。

第二,政府绿色采购可能成为再生产品推广的重要入口

仅有再生产品供给,并不意味着市场自然会接受。法典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将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本质上是在用公共需求带动市场扩容。尤其在公共工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场景中,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成为推动再生建材应用的重要抓手。

第三,建筑垃圾资源化与再生产品推广之间的制度衔接已经在法典中初步构建。

前面第九百八十二条强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体系和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后面第九百九十条和第九百九十四条又进一步把再生材料纳入标准、认证和绿色采购制度。这说明法典的思路并不是停留在垃圾怎么回收,而是在推动形成一条从建筑垃圾资源化,到再生材料产品化,再到采购应用市场化的制度链条。

对建材行业来说,《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值得关注的,不只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本身,更是再生产品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和进入采购及工程应用场景的能力。谁能率先把再生材料做成真正可验证、可推广、可采购、可应用的产品,谁就更有可能在下一阶段的绿色低碳转型中占据优势。

如果把这一章压缩成一句话,我觉得可以这样概括:

《生态环境法典》真正要推动的,不只是建筑垃圾“收得回”,更是再生产品“用得上、推得开”。